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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的现实作用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令狐情    2018-06-25 00:05:14

核心阅读

  指导性案例是为了促进成文法的具体化和填补成文法的不足,是为达到罪名、刑罚与情理相一致的效果。无论是我国历史上的案例,还是当下的指导性案例,其效力都不是强制性的,它的意义并非在于提供一个具体规则,而在于提供一种处理方式,对司法人员的思维和裁判过程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约束力。

  案例是由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累积而成的司法资源,对于完善立法、发展理论和指导司法具有重要价值。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当下,指导性案例的现实作用已愈发凸显。

  我国历史上的指导性案例

  重视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我国历史上是有迹可循的。在我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形式是成文法,判例是除成文法外重要的法律形式,主要是为了弥补成文法的缺漏、解释成文法的具体含义、完善成文法的司法适用。秦朝的判例名为“廷行事”,其作用在于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辅助法律适用。汉代判例主要是“比”,即成例的汇编,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此外,西汉时,司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而成文法律没有规定时,还会求教于儒家经典中的古老判例、故事和原则进行裁判。隋唐时期,成文法发展得较为完备,判例的适用也比较规范化。“以例辅律”这个概念作为法律制度的内容产生于明朝中后期,明朝颁行的《问刑条例》把“盖立例以辅律,贵依律以定例”作为原则。在清朝,例的法律地位很高,“凡引律必全引其本文,例亦如之,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清代除了例,还存在成案,主要是指各省提交的疑难案件或重刑案件,经刑部详议后,上报皇帝批复再由刑部奉谕请示颁行,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曾指出:“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20世纪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用案例指导审判。董必武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倡导要利用总结经验的形式来指导审判工作。1955年10月,他提出要对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进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调集和审阅了各级法院审结的近2万件刑事案件,从中筛选出5000多个案件作为研究问题的基础材料,参考了一些刑事审判经验总结材料,拟定了当时刑事审判工作通用的9类罪、92个罪名和10个刑种。鉴于当时成文法不完备的情况,1956年召开的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注重编纂典型判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引。”

  指导性案例是为了促进成文法的具体化和填补成文法的不足,是为达到罪名、刑罚与情理相一致的效果。我国现在的案例指导制度,与中国历史上的判例存在诸多相似之处。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指导性案例不同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与西方的“判例法”有本质区别,它在我国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主要是在司法裁判中发挥指导和参考的作用。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并对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条件、编选程序、指导价值和参照适用等作了原则规定。截至201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16批87件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是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探讨有机结合的衍生物,是由最高司法机关进行严格认定和履行法定程序后所作出的权威发布。

  有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成文法的规则具有概括和滞后性。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作用就是统一法律适用,用某一法律规范将特定案件的事实及其法律适用吸收进来,并将其类型化,完善该法律规范,使得其能够达到司法确定性的要求,增强了成文法适用的指引作用。指导性案例以裁判规则为逻辑点,是法官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阐述的产物,它要求法官在对相同或类似事实应依据法律作出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裁判,使得法律的精神、原则在司法适用中贯彻一致,避免多重解读甚至曲解,这有益于提升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并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司法人员正确、规范行使审判、监督等权力,预防司法腐败。

  有助于立法机关修订和完善法律制度,实现良法之治。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繁杂性、灵活性与法的稳定性之间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形。指导性案例来源于法律适用和执行机关的法律实践,同时又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养分,滋养良法的生成,可以促进立法模式的改变和立法资源的丰富,甚至可能影响立法进程,有助于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汲取案例所蕴含的法理精神、价值和理念,并将之贯彻到法律制定的全过程。

  有助于丰富、发展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教育。指导性案例是生动具体的法治,是成文法在法治实践的实然表现,既可作为法律定性分析的对象,又可为量化分析提供丰富的现实素材。对司法案例的重视和运用,可丰富法学理论和法学教育内容,推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朝更加专业、精细化方向发展,最终实现与司法职业的有效对接和协同发展。

  有助于全面推进法治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性案例体现着司法人员辛勤的法治智慧和优良的法治素养,是法治教育的“活教材”,可帮助人们学习法律条文、了解法律的适用,领会法治精神。案例的素材和内容里蕴含着丰富的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和广泛的社情民意,为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奠定坚实基础。贴近民生生活和社会热点的司法案例能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

  有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监督和执行工作的监督。公布指导性案例,将司法审判人员的裁判方法和思维模式通过判决书展现给外界,使得人民群众能够看到审判者的推理过程、论证方法,这本身也是司法公开的方式之一。虽然司法审判是一种专业化的运作过程,大多数老百姓的认识水平并不能达到这种专业水准,但是人民群众朴素的逻辑和正义观念无疑是对司法审判者的基本要求。

  无论是我国历史上的案例,还是当下的指导性案例,其效力都不是强制性的,它的意义并非在于提供一个具体规则,而在于提供一种处理方式,对司法人员的思维过程和裁判过程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约束力。尽管目前还受到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质量以及识别标准模糊等问题的制约,但是随着指导性案例数量的增加及法官独立审判素养的提升,案例指导制度必定能在促进司法实践的良性运转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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