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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商文化与“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王建均    2018-03-19 00:22:39

核心阅读

  儒商文化是中国传统商业伦理的精髓,同现代市场经济具有内在契合,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文化基因,也是现代企业文化研究兴起的直接原因。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需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

  儒商文化是中国传统商业伦理的精髓,同现代市场经济具有内在契合,是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文化基因,也是现代企业文化研究兴起的直接原因。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需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如何充分发扬儒商文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传统儒商文化内涵剖析

  儒商文化是儒家仁义礼智信等核心价值观同市场经济融合形成的儒商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

  以义为上的根本理念。以义为上、见利思义是儒商的经商之道。孔子认为,“富与贵是人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甚至指出,“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荀子也认为,“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可见,儒家思想肯定人的趋利性,强调义利统一,但更强调“义”对“利”的决定作用,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诚信为本的行为准则。诚信是儒商行商的基本行为准则。儒家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把诚上升到道的高度,进而指出,“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强调要“言必信,行必果”。另外,诚信与礼治是一致的,即“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儒商讲究为人处世的“诚信”,这是他们做人做事的根本准则。

  贵群合作的群体意识。贵群合作是儒家群体本位主义与“贵和”原则在商业经营中的体现。千百年来,儒家的群体本位主义价值观影响深远,形成了中国人克制自己,服从群体,以群体利益为取向的价值传统。与之相应,群体的价值取向必然要求个体间的合作与和谐。因此,“和”成了儒家文化中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主张“君子无所争”。《中庸》更提出:“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和则相生”,“致中和”就可以“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儒商贵群合作的精神,正是儒商文化在商品经济活动中的自觉运用与推行。

  充分发扬儒商精神构建良性政商关系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对于政商双方而言,要充分发扬以义为上、诚信守法、贵群合作的儒商精神,这对于构建良性政商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以义为上是构建良性政商关系的基本理念。以义为上是儒商精神根本原则,是构建良性政商关系的基本理念。就政府工作人员而言,掌握的是公权力,以义为上、追求公共利益,服务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内的人民,是公权力的内在要求。相反,在政商关系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以公权谋取私利,实质上是拿人民的权力进行交易,这是抢劫和掠夺。对于这种人员必须依法追责、严惩不贷。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而言,其利益的实现源于为市场、为公众提供的优质产品和服务,即以义为上,并且越是以义为上,越能以义获利。若是通过假冒伪劣的产品谋取利益,自然是损人利己、以利害义,最终害义损利,甚至身陷囹圄、殃及性命;若是以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方式牟利,损害的必然是公共利益,同样是抢劫和掠夺。所以,政商关系中官员以义为上,不谋私利是基本要求;企业家以义为上,既不害义,也防止了官员害义,既实现了自己利益,也成就了官员利益。就此而言,以义为上既利政也利商,是政商必须共同遵循的基本理念。政商关系也只有以此理念为思想基础,才可能建立起良性的“亲清”政商关系。

  诚信守法是构建良性政商关系的根本前提。诚信和礼治是传统儒商的立身之本和经营之道。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把诚信和法治相结合,确立诚信守法原则,是儒商精神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良性政商关系的根本前提。传统的政商关系,是建立在非正式的、人际关系基础上的,尤其是建立在官商个人利益基础上的政商关系,依存于不完善的市场经济,具有浓厚的人格化特征。相反,新型的政商关系,是建立在制度化、法治化基础上的平等、独立、合作和互补的民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政商关系,与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具有鲜明的非人格化特征。就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则止。政府权力法治化,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既要有权力清单,也要有责任清单;既要解决政府越位,也要解决政府缺位;既要减少事前审批,也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既要建立规范政商交往的制度体系,也要完善权力监督和追责机制。就企业来说,法无禁止则行。企业拥有明确和独立的产权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拥有充分的决策权,能够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自主决策,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民事责任。企业行为法治化,将资本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同时,在依法规范民营企业家行为的同时,也要积极推进协商民主,扩大企业家有序参与决策的渠道,实现民主和科学立法,从源头上保证政府和企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企业要发扬儒商的诚信守法精神,守法办企业、诚信搞经营。在此基础上,企业更重视法律而不是权力,更重视信用而不是关系。诚信守法是政商合作与互动的准绳,是构建良性政商关系的制度基础。这种基于法治诚信基础上的平等、独立、合作和互补的政商关系,有利于法治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

  贵群合作是构建良性政商关系的重要途径。在以义为上、诚信守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扬儒商的贵群合作精神,是构建良性政商关系重要途径。就官员而言,既要遵循以义为上和诚信守法的理念和原则,做到“清”,也要发扬贵群合作精神,勇于“亲”。在“亲”商中,官员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要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就民营企业家而言,同样要遵循以义为上和诚信守法的理念和原则,做到“清”,也要发扬贵群合作的儒商精神,勇于“亲”。要积极主动同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谏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发展。要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在“亲”政中,要斩断投机的杂念,不寻租、不行贿、不破坏市场规则、不做蝇营狗苟之事,以良心品质和诚信经营铸造企业品牌,把守法清白的企业家形象展示给公众,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的认可、市场的认同,企业才能行稳致远,做成百年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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