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薪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建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让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既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能够减少因极端讨薪方式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从长远来看,更能避免劳动力过度流失造成的“用工荒”,降低劳动力短缺对经济运行造成的影响,并进一步实现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欠薪问题高度重视,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当前我国欠薪案件呈现早发、多发态势,案件数量和欠薪金额大幅上升。欠薪问题从工程建设领域向加工制造业、采掘业等其他领域扩展的势头明显。同时,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明显增多,处置难度越来越大。
事实上,从2002年起国家就对欠薪行为发起整治行动。10多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陆续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整治力度,不少地方年终“清欠风暴”也从未停止过,并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农民工欠薪问题依然久治不愈,陷入“年年讨薪年年欠”的怪圈。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一方面,部分企业法治意识淡漠,社会责任缺失。在过往农民工欠薪案例中,恶意欠薪占了较大的比重。另一方面,这两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宏观经济增速有所放缓,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一些传统企业出现了生产经营不景气的状况,由于资金周转不灵而造成工资拖欠。
尽管当前存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的客观实际,但这并不能成为有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理由。相反,越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和企业越要重视解决农民工的欠薪问题。
从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角度看,欠薪影响劳动力供给,可能进一步加剧劳动力短缺程度。每年春节过后,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如建筑业、制造业企业往往会迎来周期性的“用工荒”,近年来这一问题更有向全国其他地区、其他行业蔓延的趋势。如果欠薪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农民工拿不到应得报酬,势必有更多的农民工放弃外出打工,造成春节之后劳动力供给不足,加剧“用工荒”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只能以更高的劳动报酬雇佣工人,必然进一步增加企业用人成本,摊薄经营利润。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当劳动力成本优势不在,原本不景气的行业将遭遇更大的困难。
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角度看,欠薪影响农民进城,降低他们在城市工作的信心,可能造成新的城乡收入差距。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已经成为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推进新型城镇化,解决好人的问题是关键,其核心是要着力解决农民和农民工这两类人的问题,既包括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也包括解决他们的发展问题,实现他们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这就要求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必须将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稳定就业作为推进农民市民化的根本之策。欠薪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屡遭损害,农民工非农收入水平不能提升,不仅不利于促进农民工长期稳定就业,也会减低他们进城落户和工作的意愿,阻碍城乡统筹发展,长期来看将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从上述意义上来说,农民工欠薪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建立有效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让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既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能够减少因极端讨薪方式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从长远来看,更能避免劳动力过度流失造成的“用工荒”,降低劳动力短缺对经济运行造成的影响,并进一步实现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指导企业和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从源头上减少企业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由于农民工工作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许多企业认为,签订合同对农民工的自由流动不能产生制约,还要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提高了用工的成本,因此劳动合同缺失的问题较为普遍。由于农民工无法确认自身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当发生欠薪事件时,维权难度提高。通过有效监管和执法,督促企业严格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切实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严格落实工资支付规定。
加大对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着力建立企业欠薪信息公开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系统,将企业欠薪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加大对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社会公布力度,对恶意欠薪的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办理变更登记、认定著名商标、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以强有力的处罚,维护法律制度的尊严,倒逼企业依法履行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形成对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从而减少因不诚信产生的社会和经济风险。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制度。在建筑业、制造业等农民工就业较集中的领域,将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作为项目开工的必要条件,实行专户管理,一旦发生欠薪现象,由政府部门直接从这些款项中划取,专项用于解决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目前,这一制度已经我国一些省份得到立法确认,需要进一步在全国层面加以推广。在实施过程中,应明确工资保障资金的征集、管理、垫付等职责的承担主体,政府不能包揽企业的付薪义务,但在企业缴费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实行财政兜底,同时有权向欠薪企业追偿。在此基础上,还可探索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帮助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农民工临时性的生活困难等问题,多措并举构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制度机制。
畅通农民工欠薪的行政救助和司法救助渠道,将农民工的利益表达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实行劳动保障、劳动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多部门联动,发挥各方优势、整合各方资源,充分解决劳动争议,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欠薪联动调解机制。同时,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实行免费司法援助,引导他们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使农民工欠薪案件能够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的框架内得到有效处理,从而减少通过极端方式讨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的内容,其版权均属学习时报所有。未经中央党校报刊社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或建立镜像。如需使用请点击后方“获取授权”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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