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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如何增强农民的获得感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刘庆斌    2017-10-23 00:11:38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必须正确处理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与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推动土地流转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等六个重要关系,以此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我国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土地流转要以提高农业生产率为前提,最大限度促进农民安居乐业、农村和谐稳定和农业基础稳固为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具体实践中,需要处理好“六个关系”,以此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维护土地所有权是前提,稳定土地承包权是基础,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核心,只有正确处理好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土地流转。一方面,坚持把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作为基本遵循,尽快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经营权的权益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特别是通过制定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和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另一方面,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通过建立完善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等一系列措施,确保“三权”分置的有效实施。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与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关系。推进土地流转必须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全面落实好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民之愿望、民之诉求、民之才智成为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进行土地流转决策的重要依据。一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土地流转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农民自愿,这是事关农民权利的根本问题,必须落到实处。二要高度重视农民诉求。关注农民诉求、回应农民关切、解决农民问题,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建立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制度平台,让广大农民有机会与基层干部以及流入方等利益相关者进行理性、平等协商,达成各方认可、公平均衡、易于接受的结果;另一方面,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村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映农民诉求、建言献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三要健全完善农民参与机制。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利益表达主体,拓宽和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信息公示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话语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充分体现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要求。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土地的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全部所有,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和截留。第二,农村土地流转是路径而不是目的,不能为了流转而流转,不能把土地流转简单化,更不能把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演变成为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占过程,要坚决守住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村稳定“四条底线”,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第三,要牢牢把握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度”,着力找准土地流转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共享土地流转后带来的“红利”,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流转土地收益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增长性。

  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关系。推进土地流转最基本、最终极的目标,就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让广大农民从土地中拥有获得感和幸福感。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既要充分发挥工商企业的比较优势,支持在与之相适应的农业领域进行适度规模发展,又要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更广泛的农村区域内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水平;另一方面,保障粮食安全仍是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的第一要务,而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有效制止土地流转中的“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就要在研究出台农业政策时既要考虑保证粮食产量问题,又要考虑提高粮食生产效益问题,努力找到利益平衡点,实现既保证农民生产粮食、又保障农民增加收入的有效办法。要加强顶层设计,通过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出台有关鼓励和支持优质粮食生产以及加工转化的政策等,多措并举提高粮食生产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粮食生产需要,研究设置土地流转底线,建立准入制度,规定经营主体流转耕地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工商企业禁止租赁经营耕地,守住耕地面积红线。

  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关系。农村和谐稳定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推进土地流转必须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第一,土地问题始终是“三农”工作的核心,推动土地流转必须站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高度统筹考虑,对大规模土地流转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凡是存在社会风险的土地流转一律不得强行推动。第二,要把土地流转的选择权真正交给农民,由农民根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而不是行政命令式代替农民选择,不刮风、不搞一刀切,更不能盲目求大、求快。第三,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强化土地流转服务,推动土地流转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切实提高农民认知度和满意度。第四,建立和完善协商、调节、仲裁、诉讼等多元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做到及时掌握土地流转价格和流转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客观公正处理各方诉求和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这个过程理应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地方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越权包办;而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不是完全市场化的生产要素,决定了在流转中必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一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应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调节机制和退出机制。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主动放弃土地承包权、流转经营权的农户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二是加强政策引导。一方面,研究制定有关加快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组织的扶持政策,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另一方面,研究制定限制流转土地用途和禁止流转土地撂荒行为的规定、鼓励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的措施等,引导农民将更多的土地流转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建立科学、公开、开放、透明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和指导机制。重点对不同土地进行分等定级、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土地流转的基准价格,建立切合当地实际的最低保护价制度,既要坚决防止一些地方恶意压低土地流转价格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又要注意遏制土地流转价格在利益驱动下无序攀升的现象。四是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努力构建一个统一、规范、有序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纠纷仲裁、供求信息、政策咨询、中介服务、合同签订等服务。五是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是扩大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广泛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合理的社会保障增长机制,提高农村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水平,逐渐弱化并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和农地制度变革成本,消除流转土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以此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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