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广大老年人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之一。老龄社会的治理水平将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因此,加强和创新老龄社会治理体制,激发老龄社会发展活力,已经迫在眉睫,必须摆上重要日程。
对老龄社会和老年人要有正确认识和看待。老年人是仍然可以有作为的重要人生阶段。按照我国法律规定,60周岁及以上即为老年人,但实际上,60至70周岁这一阶段的低龄健康老年人,其技术、业务专长,人生的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仍然不可小觑。当前有必要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老年人的年龄标准进行研究,适时调整。要加强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打破政策藩篱,为老年人才再就业、再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老有所为、作出新贡献。
要引导老年人有序进行社会参与。大量的老年人60岁以后变成名副其实的“社会人”,即便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的老年人还有一定的组织生活,但也不是老年人生活的重要渠道选择。如果想要通过城乡社区老年协会把老年人再组织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有组织地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老年人的思想工作,就要高度重视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转移职能等方式,提高其发展能力,使其在化解老年人家庭纠纷、反映老年人合理诉求、组织老年人互助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成为老年人真正的服务组织。
要把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纳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现在的城乡规划及公共设施规划、城乡公共环境和社区居住环境不是按照老龄社会的标准来设计的,从根本上说难以满足老龄社会的需求,随着人口老龄化持续发展,这个矛盾还将凸显。为此,未来的城乡规划要注入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理念和要求,要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将无障碍建设纳入其中,大力推动老旧住房的适老化改造,重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积极开展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园绿地等公共环境的适老性建设,努力提高各类公共建筑、空间和设施的适老化水平。
要建立加强老龄社会治理的综合协调机制。老龄社会治理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思维,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方针。老龄社会治理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远不是某一个部门所能承担或主导的,要通过高层次的跨部门沟通合作机制,促进资源统筹,协同治理,共担责任。这样的综合协调机制一旦建立,就要做好政策统筹、方案统筹和力量统筹,要有任务分解、有工作载体、有督导落实,确保高效开展老龄社会治理行动。
要丰富和创新老龄法规政策供给。从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存在感的角度出发,按照从无到有、从易到难、从窄到宽、从低到高的方向,逐步推进老龄社会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创新工作。要及时修订与老龄社会发展不适应的法律法规,就老龄社会治理中的一些法律缺项作出统筹规划和安排,着力推进。要倡导将老龄融入所有政策的理念,相关公共政策都应进行老龄社会治理效益的评估和论证,推动老龄法规政策衔接配套,为老龄社会治理提供强大支撑。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的内容,其版权均属学习时报所有。未经中央党校报刊社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或建立镜像。如需使用请点击后方“获取授权”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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