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大局   当代世界   学术人生   社会治理   领导论苑   党史党建   市场经济   军事国防   党校教学   中外历史   民主法治   思想理论   文化教育   学员论坛   调查研究   读书治学   党校新闻   科技前沿   党校科研   文史参阅   学习文苑  
  首页 > 民主法治 > 公共行政
构建更文明的网络空间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左文君    2017-10-16 00:08:14

   今年8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9月7日,再次出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四项规定是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出台的配套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跟帖评论实名制、打击非法网络公关、规范网络社区经营活动、公众平台和互联网群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说明我国对于网络表达的规范不断趋于精细,对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晰。

网络表达为何难以规范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语言一方面丰富了汉语的表现力和创造力,直观简洁且趣味的表达令人喜闻乐见;另一方面,缺乏规范意识的表达可能导致乱象丛生,不良信息的泛滥更是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不文明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络表达主要包括情绪性谩骂、暴力性中伤、非正式用语、粗鄙化表达、侮辱诽谤等。它破坏了交际表达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道德风气,甚至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这些乱象最为集中发生的场合是在群组、跟帖、评论、弹幕中。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能超越法律底线,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治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是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原则。此次四项规定的出台,正是顺应了我国网络法治的需求,找准了网络表达的“痛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网络表达具有即时性,内容海量,难以筛选,防不胜防,危害隐蔽,影响深远等特点。条块分割的监管体制与扁平化的网络空间之间存在张力,现有的整治模式和管控模式,难以有效应对浩瀚的网络信息的即时传播;网络语言传播具有裂变式、碎片化和多样化的特点,许可性和强制性手段能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我们必须认识到,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受到宪法保护,对网络表达的法律规制,决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严越好,更不是面面俱到。既要推动网络表达的繁荣发展,又要重视其规范,两种价值如何权衡,考验着立法者和管理者的智慧。必须充分考虑到网络语言的生成和传播规律,保持一定的谦抑态度,留有足够的弹性空间,给快速演进和创新的互联网保持新的可能性,在发挥传统监管的优势基础上创新法律规制体系。

规范网络表达的三个重点

  一是整合法律规制体制。这需要打破部门藩篱,促进各主体协同合作规制,包括监管部门之间及其与行业、企业和公众,实现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治理。监管部门间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并将其制度化和法制化;要发挥网络媒体平台的节点作用,引导企业建立兼容性的组织架构,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网站的激励机制和自律机制。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规范网络表达主要涉及三类责任主体,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中,服务营业场所在规范网络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现有立法中亟待强化的部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网站对跟帖评论负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实名制,并建立先审后发制度。《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以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为明确对象,要求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更严格的验证,并要求它们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针对用户,《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用分类分级管理的手段,并采用信用等级制度、黑名单制度等对公众账号进行规范管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则要求群组发起者、传播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权责对应,担当账号及群组运营安全防护、信息审核和网络社群组织管理等责任。

  二是及时回应现实需求。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对即时性极强的网络表达难免出现空白,因而对网络表达的规制不能完全依赖高位阶的法律,而要充分发挥相对灵活的政府监管部门的作用,从被动式、合规性监管转变为主动式、包容性监管。一方面,可以出台前瞻性和激励性措施,主动引导正当、理性的网络表达行为,调动网络参与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应对网络新语及时发现、掌握和纠正,适时介入,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运用在刀刃上。

  三是创新法律规制手段。这需要以网络规律为中心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管用和可行的标准,编制严密的规制体系,重视受规制者的自我规制。其中,要多运用柔性监管手段,重视负面清单的建设,总结实践经验,多采用技术性标准规制、程序型规制、信息型规制、商谈型规制和绩效标准规制等手段。此外,网络表达乱象治理并非一刀切,应基于类型化进行区别化规制,如有的可以归为侵权行为,有的应受行政管制,有的则应由刑法规制,等等。

  总之,网络表达乱象的治理要在法律框架下坚持正面引导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扫清网络语言运用的戾气、邪气和怪气,实现网络表达规范化,积极传播正面的、积极的、健康的声音。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的内容,其版权均属学习时报所有。未经中央党校报刊社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或建立镜像。如需使用请点击后方“获取授权”按钮!
 
  精华推荐
习近平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习近平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修好政德课 走好从政路 修好政德课 走好从政路
不断推进基层党建高质量发展 不断推进基层党建高质量发展
中国进入公共外交新阶段 中国进入公共外交新阶段
上层建筑理论的新探索 上层建筑理论的新探索
  新闻点击排行
  • 习近平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
  • 李克强同蒙古国总理呼日勒苏赫举行
  • 《摆脱贫困》英、法文版电子书上线
  • “近平是靠自己踏踏实实干出来的”
  • “近平在困境中实现了精神升华”
  • “近平是靠自己踏踏实实干出来的”
  • “近平在梁家河从来没有放弃读书和
  • “近平在梁家河从来没有放弃读书和
  •   微信扫一扫
    报刊社简介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央党校报刊社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京ICP备12002119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