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决不允许新增各类隐性债务”。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成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和攻坚任务。
风险总体可控,隐患不容忽视
截至2017年末,我国政府债务余额为29.95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国债余额13.48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我国政府负债率为36.2%,低于国际社会通用的60%的警戒线,也低于其他主要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负债水平。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一些地区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将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信息不对称造成误解误读。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绝大部分投入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市政交通、教育医疗、农田水利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为长远发展破瓶颈、打基础、增后劲的优质资产。但由于技术手段等原因,我们披露了债务数据,却未披露与之相对应的资产数据,导致一些公众和媒体误认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用于一般支出、即期消费、社会福利、形象工程等方面。因此,必须全面、准确、科学地认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防止简单化、片面化、庸俗化。
违规举债融资尚未彻底消除。一些基层地方政府为了获取融资,违规担保、违规承诺,或者利用其他隐蔽方式变相举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政绩观有偏差,二是责任制不落实,三是少数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推波助澜,四是追责问责宽松软,五是财权事权不匹配。为此,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公开通报了10批违法违规举债案例。
隐性债务加大“灰犀牛”风险。根据2015年修订实施的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只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和经清理、甄别、认定的地方政府债务存量。但是,少数基层地方政府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PPP等政策过程中走样变形,搞“名股实债”,人为推高政府债务。少数基层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举借债务,看似企业举债行为,实际上由政府拍板决策并主导资金运用。这些债务都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政府债务范畴,但其风险隐患需要高度警惕。
把握节奏力度,推进精准防控
从我们的监管实践看,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动因是夯实基础、改善民生、促进发展。问题的关键,是在长远发展和当前发展之间把握平衡、在目标规划和可用财力之间把握平衡,有效地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在合理区间,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严控增量债务。进一步完善地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大财政约束力度,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管控好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督促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严格把关,对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或没有合法合规抵质押物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融资。强化中央企业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化解存量债务。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打消金融机构虚构的政府会兜底的“幻觉”。依法推进债务展期、降息磋商谈判工作,努力实现共商共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共担风险,及时有效防止违约风险扩散蔓延。
规范举债“前门”。既对违规举债“亮红牌”“踩刹车”,又对规范举债“开绿灯”“踩油门”,适度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稳步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逐步丰富土地收储、收费公路、棚改项目等专项债券品种,支持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支持地方政府合法合规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市场化融资和担保。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严禁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严禁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异化为“二财政”。
推动平台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公开透明、合法合规运作,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资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支持转型后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性项目。坚决防止地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平台化”。
加大问责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像农产品、药品质量可源头追溯一样,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决策、执行、监督全方位、全过程、全流程的监控和问责机制,切实发挥带电的“高压线”的惩戒作用。提高追责问责的层次、拓宽追责问责的范围,防止以简单惩戒执行层面、经办层面敷衍塞责,决不允许推波助澜、上下其手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中介机构“全身而退”。
健全长效机制。深化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金融改革;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加快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着力解决债务数据与收入数据的“错配”问题;探索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市场融资自律机制形成;推进政府债务立法,强化法律保障。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的内容,其版权均属学习时报所有。未经中央党校报刊社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或建立镜像。如需使用请点击后方“获取授权”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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