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这一重要论断,为新时代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管理的重要骨干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必须强化自我监督,在优化企业治理体系和提升企业治理能力方面探索一条新路。
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在国有企业内部各种监督形式中,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灵,其他监督必然失效。党内监督的权威首先来自于党组织,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这也是最管用、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重在由上至下突出“关键少数”,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人员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由点及面带动“最大多数”,使党员领导干部时刻感受到责任、考验和约束。国有企业党组织要牢牢抓住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党委(党组)书记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用好问责利器,向所属系统持续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工作表现和思想作风怎么样,普通党员和职工群众最有发言权。民主监督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群众力量纳入民主监督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另一方面依靠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权威,形成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的有效机制,最终推动问题解决。改进国有企业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应发挥普通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企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三会一课”,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以此保障普通党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普通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应致力于开展民主、透明的沟通与管理,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和企务公开制度,落实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从业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制度,让职工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坚持企务公开,凡是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党建进章程、党委议事前置程序等要求,确立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进一步明确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边界和权限划分,有效保证公司治理主体各负其责、有效运转。建立健全企业“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晰权力责任正负面清单,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企业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应全程参与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在企业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选人用人、重大决策等方面发挥监督把关作用。同时,认真履行党章赋予企业纪委(纪检组)的职责,监督和督促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强化纪检监察专责监督作用。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所辖范围内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加强纪律教育,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把“四种形态”作为强化监督的抓手,重点在第一、二种形态上下功夫,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认真开展执纪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线索处置、初步核实、案件审查等重要环节。继续严肃整治“四风”问题,坚决防止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回潮反弹。
发挥企业内部巡视巡察监督作用。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坚决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要求,在全面总结归纳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九大以来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制定出台巡视工作规划等制度,对巡视工作相关主体的责任任务、工作方式、工作权限和纪律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为不断深化巡视监督提供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同时明确在各基层企业探索建立巡察制度,努力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企业党组织巡察办与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优秀后备干部和其他工作骨干组成巡察组,开展内部巡察。坚持政治巡察定位,结合基层企业特点,压实各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真正做到零盲点监督、零死角防控、零容忍惩治。
压实业务部门的监督职能。把强化国有企业业务部门的监督职能作为构建大监督格局的重要一环,牢固树立业务管理本身就包含监督的理念。按照“业务谁主管、监督谁负责”的原则,把监督寓于业务管理之中,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实现风险防控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变,使监督关口前移。
强化企业内部的专业监督。加强企业法务部门的法律监督。积极推进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健全法律顾问机构,配齐配强法务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中的监督把关作用,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对所属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级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任中、离任或任期届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不断完善,促进国有经济运行质量提升、管理效益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版权声明】凡来源学习时报的内容,其版权均属学习时报所有。未经中央党校报刊社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平台不得引用、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内容或建立镜像。如需使用请点击后方“获取授权”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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